標題:

法律效力 - 茶餐廳最低消費

發問:

在香港, 平常到茶餐廳用餐, 有可能看到在廳內貼有最低消費通告, 如 "每人最低消費20元". 請問這通告 / 聲明有沒有法律效力, 有沒有法例依據. 又如果我與朋友入內, 只是朋友進餐, 結帳三十元, 那我倆真的需要多 付十元 ? 如拒付, 會否因此觸犯法例, 又會否因此犯上官非呢? 請詳述賜教. 謝謝.

最佳解答:

DO DO 的法律節目好像有講過: 茶餐廳和客人, 形成一種 "合約' 關係, 雙方對彼此的責任和利益有一定的理解, 這種理解不一定要是成文的契約, 可以是一種默契. 店方的權責: 按它提供的菜單, 提供客人要的食物, 收取菜單寫明 / 而客人明白的價客 客人的權責: 明白菜單的價格, 享用食物, 按價埋單 合約是雙方所訂的. 店方有權加上<最低消費>的條款, 但要盡量讓客人明人此條款, 例如在當眼處展示, 客人進來前清楚講請楚, 客人如果明白這條件仍進來光顧, 就表示接受了這條款, 不肯付最低消費便可被視作<未有履行合約責任>, 被店方要求賠贘. 但不是犯了任何法例. 好像是這樣, 希望懂法律的朋友指正.

其他解答:

唔會的,人地想搵多d錢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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